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采购代理业务暂行规则

交易规则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发布日期:2023-01-11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代理业务,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中心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以外的采购代理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中心开展采购代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本中心开展采购代理业务,应当符合采购质量优良、价格合理、提高效率的要求。


第五条 在采购代理过程中,本中心经办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本中心经办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本中心申请回避。


第六条 采购人和本中心应当对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七条 本中心实行经办采购的业务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相互分离制度。


第八条 严禁本中心工作人员发生以下行为: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


(五)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本中心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本中心代理采购业务,应当制作采购方案或招标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确定供应商并组织签约。


第十一条 采购信息披露的时间以本中心网站信息披露时间为准,信息披露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本中心在采购信息发布期间接受供应商报名。


第十三条 供应商条件由采购人自行确定,但不应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具备采购人确定的条件,并应当提供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中标或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报名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本中心以货币结算。


第十六条 供应商报名时应当按照采购信息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本中心负责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对其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


第十七条 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自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方式主要为以下方式:


(一)网络竞价;


(二)公开招标;


(三)邀请招标;


(四)竞争性谈判;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涉及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公告要求和相关交易规则,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 采购过程中专家参与评审的,按本中心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中心在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或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组织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按照公告要求和《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结算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本中心通过网站公布采购结果。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向采购人提出书面废标建议: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采购人确定废标的,由本中心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人取消委托外,由本中心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接受采购人委托,对供应商履约结果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本中心提出询问,本中心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限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质疑,逾期不再接受质疑。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不得超过采购人的授权范围,且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质疑供应商对本中心答复不满意的或者本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向有权部门投诉。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保管采购代理相关文件过程中,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报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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