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交易规则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2-12-20

第一条 为规范在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凭证,是指锡交所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国有产权通过锡交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锡交所将交易结果通过锡交所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条 锡交所应当在交易结果公示期满且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锡交所资金结算账户、交易双方付清服务费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条 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情形时,锡交所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第四条规定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六条 锡交所不对转让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七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挂牌价格、成交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锡交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八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九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加盖锡交所印章。

第十条 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锡交所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凭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修订后的《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已经2019年12月2日无锡产权交易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 1 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锡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锡交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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