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交易规则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2-12-20

第一条 为规范在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在锡交所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

第三条 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锡交所按照信息披露公告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第四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权重报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五条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采取多次报价、一次报价、动态报价等方式。锡交所按照《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竞价操作规则》组织实施。

采取拍卖方式、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涉及标的企业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执行。

第七条 锡交所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签订交易合同。

第八条《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九条 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条 锡交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以及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锡交所协助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修订后的《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已经2019年12月2日无锡产权交易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锡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锡交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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