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披露信息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锡交所网站通过发布产权转让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
第三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的期限。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的,预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锡交所官方网站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的当日为起始日。
正式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30个工作日,并以锡交所官方网站发布产权转让公告的当日为起始日。
第四条 信息披露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五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可以要求查看转让标的及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相关材料,转让方应在公告承诺范围内予以配合并接受意向受让人的咨询。
第六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信息公告期满后自行终结。
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第七条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八条 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第九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再次进行信息披露。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转让方应当获得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再次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相关主体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锡交所一般在材料核实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
第十一条 中止期限由锡交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锡交所在信息披露中止期间可以组织调查核实、调解,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如恢复信息披露,在锡交所网站上的累计披露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且继续披露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且该情形无法消除时,锡交所在收到相关主体提交的终结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核实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也可视情形直接决定终结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锡交所中止、终结信息披露,应当在网站上公告。
第十四条 修订后的《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披露信息操作细则》已经2019年12月2日无锡产权交易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锡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锡交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