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资产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2-12-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无锡产权交易所(简称“锡交所”)进行的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18〕5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是指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所拥有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从事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作为转让标的。

第四条 资产交易业务实行直接委托与委托代理制两种方式。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应与锡交所或受托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就委托事项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交易双方均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锡交所及受托机构对委托人提交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 转让方转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时应向锡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挂牌申请书》;

(二)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

(三)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定价依据文件;

(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七)锡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标的转让价格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18〕5号)等文件规定的一定金额以上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转让行为批准文件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材料。

第八条 转让方应在《资产挂牌申请书》中明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标的展示或看样的时间地点、交易条件及需特别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第九条 锡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锡交所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十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为转让方的,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一条 转让方转让已对外租赁房屋且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及转让共有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二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可以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 锡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锡交所予以受理;审核未通过的,锡交所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并要求补正。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四条 锡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锡交所网站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国有资产信息发布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锡交所核实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对标的的现场看样及查询洽谈。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期满,若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按照《资产挂牌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或变更挂牌条件,重新公告。国有资产转让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公告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满转让方未明确表示的,本次信息发布自行终结。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锡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交纳至锡交所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登记时应向锡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举牌申请书》或《受让意向登记表》;

(二) 组织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 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 锡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锡交所对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受让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锡交所应当在信息发布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以《意向受让方征集反馈函》的形式将意向受让方登记情况和审核意见反馈至转让方。

信息公告中未对意向受让方设置特别资格条件的,锡交所可以不向转让方征询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直接确定意向受让方资格,并组织进行后续交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 转让方应在收到《意向受让方征集反馈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资格确认意见书》的形式予以书面回复。如对转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锡交所的审核意见。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锡交所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四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以协议方式成交,锡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转让交易合同》;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信息公告中约定的竞价方式,由锡交所组织竞价并确定受让方,进而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转让交易合同》。

第二十五条 《资产转让交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方式;

(四)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产权交割及变更事项;

(六)双方的承诺与声明;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九)合同的生效。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各方应通过锡交所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第二十七条 受让方应在《资产转让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锡交所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锡交所应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对符合资产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将交易价款划付给转让方。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无锡产权交易所出具收款凭证。

第三十条 若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存在异议,须在锡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前以书面形式向锡交所提出异议;若受让方未按时提出异议的,锡交所则根据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将交易价款划付给转让方。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一条 锡交所对资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受让方按照《资产转让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后,向交易双方出具资产交易凭证。

第三十二条 交易凭证应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价格、交易方式、交易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转让标的权属移转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资产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转让方在转让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资产交易过程中,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锡交所有权终结交易。资产交易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参照《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资产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锡交所申请调解,锡交所参照《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执行。锡交所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锡交所可以终结交易。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锡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锡交所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锡交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三十九条 资产交易的相关材料由锡交所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修订后的《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资产交易规则》已经2022627日无锡产权交易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627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锡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锡交所负责解释。

 


咨询二维码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咨询

010-63973858

(工作日:9:00-17:00)

电话
商务合作二维码
行业数据、项目推广等商务合作
合作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