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竞价操作规则

交易规则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2-12-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在无锡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锡交所”)所进行的产权交易竞价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锡交所采取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产权交易(包括产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增资扩股、资产租赁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价,是指产权交易信息正式披露之后,产生符合条件的竞价人,由锡交所依据信息公告的相关约定和产权标的具体情况,通过锡交所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或组织专场竞价会,组织竞价人竞争获得交易标的的行为。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动态报价等。

本办法所称的竞价人,是指经征集并获资格确认的参与竞价的意向人。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锡交所的组织下,竞价人接受挂牌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锡交所的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标的竞得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锡交所的组织下,竞价人接受挂牌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锡交所竞价系统或专场竞价会,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标的竞得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权重报价,是指在锡交所的组织下,按照挂牌方在信息公告中公布的评分体系,由锡交所组织专场竞价会,按照相应权重对竞价人响应的受让条件形成分值,将综合分值最高者确定为标的竞得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动态报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由锡交所依据公告中的相关约定,组织竞价人通过锡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涉及法定优先购买权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和“竞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四条 锡交所是竞价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为竞价活动提供平台的相关服务(包括业务咨询、文件制作、操作培训等),维护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协调处理在竞价活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锡交所组织竞价活动需制作相应的“竞价文件”,“竞价文件”可以根据项目情况不同,采用《网络报价须知》、《竞价方案》、《出让文件》等形式。

(一)《网络报价须知》形式适用于规模较小、标的情况简单、对意向人资格无特殊要求、预计形成竞价可能性较大的项目。

(二)《竞价方案》形式适用于规模中等,标的情况较复杂,对意向人资格有一定要求,形成竞价可能性较小的项目。

(三)《出让文件》形式适用于规模较大,标的情况复杂,对意向人资格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 “竞价文件”采用《网络报价须知》《竞价方案》形式的,一般制作于挂牌前,并在信息发布时作为公告内容的附件同时公布;“竞价文件”采用《出让文件》形式的,转让方和锡交所一般应在确定竞价人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信息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共同制作,采用权重报价方式的,《出让文件》制作时限可适当延长。

“竞价文件”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竞价方式、竞价时间安排、确定竞得方的方法和标准、相关责任声明等;采用《出让文件》形式的,还可以包括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

“竞价文件”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当与信息公告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 竞价人应当以锡交所要求的形式对“竞价文件”约定的交易条件作出承诺,并对“竞价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八条“竞价文件”要求竞价人制作《竞买文件》的,应当明确竞价人制作《竞买文件》的方法和标准,以及制作《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采用权重报价方式的,自“竞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竞买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竞价人应当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竞价人应当在“竞价文件”规定时间内,将《竞买文件》提交锡交所并办理竞价手续。竞价人应当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方可参加竞价活动。锡交所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并对逾期提交的《竞买文件》不予接收。

第十条 锡交所应当在竞价活动结束后,依据“竞价文件”约定将竞价结果书面通知竞得方和挂牌方,或出具《竞价成交确认书》,由竞得方签署确认。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应当终结:

(一)《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竞价人提交《竞买文件》的;

(二)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三)提交的有效《竞买文件》少于“竞价文件”规定数量的;

(四)规定时间截止,无竞价人按照“竞价文件”要求参与报价或对“竞价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其他经锡交所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竞价方式

第一节 多次报价

第十二条 竞价人应当在锡交所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锡交所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进行报价。

第十三条 锡交所应当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价时间,每一应价时间一般不少于60秒钟。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下一次报价应当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报价应当不低于挂牌方和锡交所确定的加价幅度。

第十四条 报价时间截止,最后报价有效的竞价人为竞得方。报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价人均未报价的,本次竞价活动终结。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十五条 采用网络报价形式的,竞价人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登录锡交所网络竞价系统进行一次加密报价。

竞价人也可以根据“竞价文件”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锡交所提交经密封盖章的报价单。

第十六条 竞价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报价时段结束后,在有效的报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价人为竞得方;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或提交报价单时间在先的竞价人为竞得方。

第三节 权重报价

第十七条 评分体系由权重指标和指标分值构成,并在“竞价文件”中公布。挂牌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涉及的各项综合因素,设定权重指标及各指标的分值。锡交所应当对挂牌方设定指标分值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权重指标一般包括竞价价格、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技术支持、财务能力、经营方案等内容。其中,竞价价格的分值一般不低于总分值的50%

第十八条《竞买文件》的有效性由评分体系决定。发生下列情形时,《竞买文件》无效:

(一)《竞买文件》未完全响应“竞价文件”约定的交易条件的;

(二)竞价价格低于“竞价文件”设置的底价的;

(三)评分体系规定《竞买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锡交所根据评分体系的约定,组织挂牌方委派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有效的《竞买文件》评分形成竞价结果,得分最高的竞价人为竞得方。

第四节 动态报价

第二十条 竞价人应当在锡交所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锡交所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进行报价。

第二十一条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

自由报价期的起始时间一般为公告发布之日的9:00,竞价时长应不少于公告期限。

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60秒。

第二十二条 动态报价的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每次报价应当不低于挂牌方和锡交所确定的加价幅度。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价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报价方成为该次动态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锡交所、挂牌方应当对竞价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价人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挂牌方及标的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需要采用其他竞价方式的,可由锡交所根据产权交易项目特点,专项制订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竞价操作规则》已经2019年12月2日无锡产权交易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锡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锡交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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