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交易规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发布日期:2022-12-26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联合产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联合产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转让方应当向联合产权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材料。

第三条 转让方向联合产权申请办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时,应提交《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发布申请书》及其附件等如下相关材料。转让方应当对其提交的纸质文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一)转让方的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国有/集体产权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标的企业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集体产权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三)有权批准单位关于企业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

(四)标的企业内部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五)经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方案;

(六)转让方关于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七)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应当提交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安置方案;

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方案;

(八)中介机构出具的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提交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九)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十)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十一)转让方以及标的企业的章程;

(十二)法律意见书;

(十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十四)联合产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资质证书、条件设置的解释说明等)。

第四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方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

第五条 联合产权对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和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履行备案手续,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联合产权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联合产权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六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对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竞价方式。产权转让的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八条 转让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诚意金、交易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处置方式等相关事项。交易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转让底价的30%。

第九条 联合产权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联合产权网站等渠道发布转让信息公告。  

第十条 联合产权为其他类型交易业务提供的挂牌申请服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联合产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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