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交易规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发布日期:2022-12-26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联合产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意向受让方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联合产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登记和保密手续及公告要求的其他手续后可到联合产权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经转让方同意,意向受让方可以复印相关材料。

第三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应当向联合产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意向受让方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联合产权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按下列要求向联合产权提交申请材料。

(一)意向受让方为公司法人等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1. 《产权受让申请书》;

2. 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3. 意向受让方有权决策机构同意受让交易标的的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5. 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6. 按照交易条件要求递交的相关资料;

7.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意向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1. 《产权受让申请书》;

2. 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3. 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4. 按照交易条件要求递交的相关资料;

5.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未明确表示不接受联合受让的,多个意向受让方可组成联合受让体,向联合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参与受让。

多个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体的《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应载明各成员的受让比例。

第七条 信息披露公告中设定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均需满足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公告明确联合体其中一方满足受让资格条件即可的除外。

第八条 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应提交《联合受让协议》,《联合受让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成联合受让体的各方主体信息;

(二)联合受让体拟参与受让的项目;

(三)联合体内部各成员关于受让标的的分配比例及价格;

(四)确定联合受让代表,授权其代表联合受让体办理受让事宜;

(五)联合受让体各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六)其他需要在联合受让协议中约定的事项。

各成员应当在《联合受让协议》中约定,各方对受让方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联合产权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受让资格审核意见。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联合产权受让资格审核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对联合产权的资格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联合产权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转让方逾期未予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联合产权作出的资格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转让方与联合产权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资格条件意见不一致的,应就有关争议事项报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联合产权依据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决定,确定意向受让方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未经信息披露的受让条件,不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联合产权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意向受让方。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公告约定,将诚意金、交易保证金交纳至联合产权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按规定交纳诚意金、交易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四条 联合产权为其他类型交易业务提供意向登记服务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联合产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二维码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咨询

010-63973858

(工作日:9:00-17:00)

电话
商务合作二维码
行业数据、项目推广等商务合作
合作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