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交易规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发布日期:2022-12-26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联合产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根据联合产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转让过程中,意向受让方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联合产权交纳的用于保证其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转让方可以在提出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申请时设置交易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交纳的时点、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联合产权对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监管,提供交易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信息披露公告的公示内容和相关约定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公告约定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联合产权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支付时间以到达联合产权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六条 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转让底价的30%。

第七条 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八条 交易保证金一般以人民币交纳。以外币交纳的,应当按交纳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联合产权关于外汇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第十条 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示情形的,联合产权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无息原路返还:

(一)受让方已支付交易价款的,应当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期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当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

(三)产权转让中止或终结时,与导致产权转让中止或终结事项无关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联合产权申请返还交易保证金,联合产权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联合产权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意向受让方按要求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联合产权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方式,扣除服务费用后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联合产权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包括受让方)进行追偿:

(一)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联合产权损失的;

(二)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对转让方、联合产权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五)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转让价格或有碍公平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压低(哄抬)价格或与转让方私自达成交易的;

(六)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七)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八)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联合产权造成损失的。

第十三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联合产权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要求转让方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联合产权组织产权交易当事人协调后处置。

 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可向联合产权申请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联合产权可视项目情况向转让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十六条 在联合产权进行的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关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中转让方设置诚意金的,可参照本细则关于交易保证金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联合产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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