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交易规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发布日期:2022-12-26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联合产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在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联合产权提出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参加投标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联合产权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费用由招标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招标人选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在联合产权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招标标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实施时间、地点;

(四)招标代理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选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报联合产权和招标人审核。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等相关内容应当与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等保持一致。

第六条 招标公告在联合产权及其合作机构的官方网站公开发布。法律法规政策对特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有其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日,一般不少于20日。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九条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准确,投标人应当对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提供不真实数据或作出不诚实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署、装订、密封,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十一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活动,并根据评审结果,撰写评标报告并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同时报送招标人和联合产权。

第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书面通知联合产权和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联合产权向中标人出具《中标结果通知书》,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十六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随意终止招标程序、修改招标结果、不与确定的中标人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相互串通,违反招标文件评标原则确定中标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各种手段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故意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证明资料或隐瞒重大事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招投标活动完毕,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投标的相关文件送交联合产权存档。

第二十条联合产权为其他类型交易业务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联合产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报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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