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企业增资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联合产权)中进行的企业增资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联合产权中进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增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增资是指增资企业履行相关决策批准程序后,委托联合产权发布增资信息,公开征集意向投资方并择优选定投资方。
第四条 参与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联合产权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增资活动,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增资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预披露增资信息
第六条 增资企业根据需要,可通过联合产权发布增资预披露,广泛征集意向投资方。
第七条 增资企业申请增资信息预披露的,需向联合产权提交《企业增资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增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联合产权对增资企业提交的增资信息预披露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增资信息预披露要求的,联合产权予以受理,并在联合产权网站等相关媒体发布增资信息预披露公告。
第九条 增资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联合产权及时向增资企业反馈意向投资方征集情况,可根据需要组织增资企业与意向投资方洽谈,协助增资企业修订完善增资方案。
第三章 受理增资申请
第十条 增资企业申请增资信息披露的,应向联合产权提交增资信息披露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并对增资信息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增资企业可合理设置投资方资格条件,但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第十二条 联合产权对增资企业提交的增资申请材料、增资信息披露内容等进行形式审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依据增资企业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增资信息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联合产权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增资企业。
第十三条 增资信息正式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十)诚意金、保证金交纳及处置方式;
(十一)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处理(如涉及);
(十二)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四章 发布增资信息
第十四条 联合产权将增资信息正式公告在联合产权网站上发布,公开征集意向投资方。
第十五条 增资信息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40个工作日,以联合产权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
其中,按照国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方式分阶段对外披露增资信息的,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增资企业不得在信息公告期内擅自中止或终结所发布的信息。如增资企业违规造成交易中止或终结的,给意向投资方、联合产权造成损失的,增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增资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可以按照信息公告要求延长信息发布时间,每次延长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时间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期间,增资企业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增资活动可能产生影响时,增资企业应及时书面通知联合产权。联合产权可根据增资企业的申请补充、中止或者终结信息发布。
补充信息发布的,联合产权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并书面告知相关方,信息披露期限连续计算,补充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期限不少于增资公告中要求的期限。
中止信息发布的,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相关影响确定或消除后,可恢复信息发布。恢复后的继续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公告期不少于增资公告中要求的发布期限。
第五章 登记投资意向
第十九条 参与增资的意向投资方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在增资预披露及增资正式公告期间,意向投资方可以在办理意向增资登记和保密手续及公告要求的其他手续后到联合产权查阅增资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
增资各方经协商,可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第二十一条 意向投资方符合增资信息公告所列的条件,并承诺接受和遵守增资信息公告和本规则规定的,可以在增资信息预披露或正式公告期间向联合产权登记投资意向。
第二十二条 意向投资方履行相关决策批准程序后,在正式公告期间登记投资意向的,应向联合产权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一)增资认购申请书(正式公告);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增资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联合产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联合产权对提交投资申请的意向投资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及时告知增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 联合产权负责协助增资企业开展投资者资格审查工作。意向投资方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意向投资方应当作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 增资企业应在收到意向投资方登记情况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联合产权出具对意向投资方的资格确认意见,对意向投资方资格不予确认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联合产权应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各意向投资方。
第二十六条 增资企业在增资信息公告中提出交纳诚意金、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投资方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诚意金、交易保证金交纳至联合产权指定账户。意向投资方逾期未交纳诚意金、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
第六章 择优选定投资方
第二十七条 联合产权按照增资方案及增资信息公告的相关约定组织交易。
经公开征集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的,联合产权可依据增资信息公告中的约定协助增资企业通过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择优选定投资方。
采用竞价方式的,各合格意向投资方参与竞价,以竞价结果确定投资方。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谈判小组,分别与各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和报价,择优选定投资方。
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评议小组,对各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议,择优选定投资方。
第二十八条 增资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选定投资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选定结果及决议文件提交联合产权。
第二十九条 联合产权在收到增资企业选定结果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方出具《增资结果通知书》。增资企业、投资方根据增资公告、《增资结果通知书》等文件的约定及时签订增资协议,并交联合产权存档。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条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投资方依据协议约定支付增资价款(如通过联合产权结算的),且增资企业和投资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联合产权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一条 增资企业及投资方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结算增资价款。如约定通过联合产权进行结算的,由联合产权通过独立的结算账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第三十二条 联合产权应当通过联合产权网站对增资结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涉及增资企业原股东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增资企业章程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增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增资交易相关方可以按联合产权相关规定向联合产权申请调解。争议涉及联合产权时,除有特别约定外,增资交易相关方可依法向联合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企业增资过程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按照联合产权相关规定执行,联合产权应当在网站上公告或书面通知相关方。
第三十六条 因交易一方过失或故意导致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关方损失。
第三十七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联合产权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十八条 增资各方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交易对方、增资企业及其他相关方的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企业增资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通过联合产权征集合作方发起新设企业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在联合产权中进行的其他类型企业增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联合产权相关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联合产权。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自2017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企业增资操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