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我省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资监管机构、顺德区国资办,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粤发〔2014〕15号)精神,推动我省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和《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规定,参照《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的精神,现就我省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国资监管机构(包括顺德区国资办,以下统称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境内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由各市国资委负责审核批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内部的境内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由各省属企业负责审核批准。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要求办理。
二、不同地级以上市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之间、省属企业之间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仍按有关规定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
三、各市国资委和各省属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核和监控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审批权限。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是:
(一)属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二)属监管企业内部资产重组的。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监管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四、由各市国资委和各省属企业审核批准的协议转让事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或省属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经备案资产评估结果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其他情形的,转让价格须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准确定。
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五、由各市国资委和各省属企业审核批准的协议转让事项,其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由各市国资委和各省属企业负责,备案权限不得下放或分解。
六、各市国资委和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制度,明确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建立健全产权转让档案,落实工作责任,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七、各市国资委和各省属企业应当在批准具体协议转让事项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报送情况表》(见附件1)传真至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同时以邮件形式发送电子版;并在每年度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汇总后书面报告省国资委(见附件2)。
八、省国资委将不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检查。对于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