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特别会员管理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08]011号)
一、目的
为了切实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挥产权交易机构发现价格、发现买主的功能,提高产权交易市场的举牌率、成交率和增值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吸引具有国际国内投融资能力的大型企业或者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特别会员。
二、定义
特别会员是指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签订相关战略协作协议,通过交易所平台寻找适合自身投融资项目或代理其他客户投融资并提供相应后续服务,具有国际国内投融资能力的品牌机构。
三、基本条件
1、市场信誉良好,在业界具有知名度,具有成功投融资经验。
2、咨询中介类公司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投资类公司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
3、具有国内投资、投资管理的资质条件。
4、有良好的资信。
5、熟悉产权交易相关政策,具备本所章程规定条件。
四、入会申请
机构向本所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上一年度有效财务报表
5、公司介绍和具有影响的成功案例介绍
6、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相应服务事项
1、本所为此类会员指定专人作为服务专员,负责与会员的联系、沟通及相关服务事项。
2、获得本所提供的挂牌项目信息,优先获邀参加本所及其合作机构主办的重点项目推介活动。
3、可享受通过本所建立全国投融资网络服务,享受本所全国市场网络提供的项目搜寻服务。并视情事先参与在本所挂牌的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推介、财务顾问等相关投融资专业服务。
4、拥有本所网站登录权限,实时查看项目信息。
5、定期获得产权市场的市场形势、政策法规等方面信息服务,一年内若多次实现交易,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以适当从优。
6、其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合作服务。
六、应尽义务
1、会员应尽诚信保密义务,从本所获取的信息只可在该会员内部使用,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泄露。
2、会员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协助本所在国内外进行重点项目推介,积极撮合项目成交。
3、会员在本所进行投融资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4、会员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5、一年内的相关业务量未达最低标准,第二年起取消特别会员资格。
七、此类会员在业务活动中与交易对方发生纠纷,可按照《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争议处置规则》及我所会员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八、本办法自2008年3月20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