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经纪会员管理细则》(沪联产交[2014]003号)

会员管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日期:2019-1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各类产权交易业务发展,规范上海经纪会员的从业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9]270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沪联产交[2012]053号),制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经纪会员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相关含义)

本细则所称上海经纪会员(以下简称“经纪会员”)是指符合《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要求,承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通过自愿申请,经上海联交所批准,可以在上海产权市场从事产权交易经纪活动的法人组织。

第二章 会员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成为上海联交所经纪会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上海,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备产权经纪经营范围和从事产权经纪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具备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会员资格;

(七)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入会材料)

申请成为上海联交所经纪会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

(一)入会申请书;

(二)入会登记表,包括会员资格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情况表、执业人员登记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单位简介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

(五)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当年设立的公司需提交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上海市执业经纪人经纪执业证书》复印件及执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 申请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还须提交《国有产权经纪证书》(副本)复印件及执业经纪人《国有产权经纪执业证》复印件;

(八)上海联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向上海联交所申请领取并填写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表格,提交经纪会员资格申请材料;

(二)上海联交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三)审核未通过的,上海联交所在完成审核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四)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会相关手续;

(五)上海联交所对获得经纪会员资格的会员开通产权交易代理权限,发放会员资格批复文件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权利)

上海联交所经纪会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 进入上海联交所交易场所,使用上海联交所交易通道,按其资质从事相关产权交易代理业务;

(二)参加上海联交所组织的项目推介活动,获得上海联交所挂牌项目的交易信息并取得相关资料;

(三)参加上海联交所会员大会及各项会员活动;

(四)对相关的会员事务提出建议;

(五)获得上海联交所的业务指导和相关培训;

(六)在上海联交所开展业务时,可使用会员办公席位的电脑、传真、打印等相关设施;

(七)在上海产权交易市场开展委托代理业务,按约定收取相关交易手续费;

(八)其他相应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义务)

上海联交所经纪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积极推动上海联交所各类产权交易业务的发展,维护交易秩序,不损害上海联交所的权益和声誉;

(二)遵守上海联交所章程和各项会员管理制度;

(三)诚信执业,遵守行业自律准则,从事与其经营范围及会员资格权限相符的业务,接受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和上海联交所的监督和管理;

(四)对其所属的执业人员应加强教育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对其所属的执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五)按规定交纳相关会费及产权交易相关费用;

(六)按规定参加执业培训考核及相关培训,持证执业;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会员义务。

第四章 会员执业资格管理

第八条 (会员执业要求)

经纪会员应当遵守相关交易规则,并具有至少五名从事产权经纪业务的执业人员。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应当按照上海市产权经纪机构选择确定的有关办法,每年需至少有五名执业人员参加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培训考核,获得《国有产权经纪证书》后方可执业。


第九条 (执业人员要求)

本细则所称的“执业人员”,是指经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持有产权经纪执业证书的产权经纪从业人员。

执业人员须每年定期参加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培训考核,熟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及交易规则,并在执业中履行产权经纪人职责。

同一位执业人员不能同时接受两个不同会员单位的委派从事产权交易活动。


第十条 (代理权限)

持有《国有产权经纪证书》的经纪会员,可在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从事各类产权交易代理业务。未持有《国有产权经纪证书》的经纪会员,可在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从事各类非公产权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会员的相关费用)

经纪会员的相关费用包括席位费、年费、交易保证金等。

(一)席位费:经纪会员席位费为25万元人民币。席位费不可以退还,但可以在席位费缴足后转让席位。

(二)年费:经纪会员年费以年度核准通知为准,年费交付后不予退还。新入会会员年费交纳按上海联交所审核通过日期确定:审核通过日期至当年年底超过6个月的须按全年年费一次性付清;审核通过日期至当年年底不足6个月的减半一次性付清。入会次年起,年费在年检规定时间内交付,逾期未交付的会员将暂停会员资格。

(三)交易保证金:经纪会员交易保证金为10万元。交易保证金在会员提出申请终止产权交易业务或转让会员资格时,经审核无违规记录,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会员年检)

上海联交所会同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产权专业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对经纪会员进行年检。年检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主体资格情况;

(二)规范执业情况;

(三)业务培训与考核情况;

(四)配合会员管理、履行会员义务和交纳相关会费情况;

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上海联交所可以根据情形暂停业务权限、中止、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情况变更)

经纪会员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联交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经上海联交所审核后,给予相应变更:

(一)会员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会员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三)会员单位发生兼并、合并、分立,新设立的法人主体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第十四条 (会员相关信息变更)

经纪会员相关信息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联交所书面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二)执业人员的信息发生变更的;

(三)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

(四)非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变更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席位转让)

(一)经纪会员席位转让条件

1、已按规定交纳席位费;

2、不存在任何债务和法律纠纷;

3、席位的受让方经联交所审核同意,并符合经纪会员的申请条件;

4、席位的转让方需在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后,方可转让席位。

(二)经纪会员席位转让方式

1、协议转让:会员可自行寻找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

2、挂牌转让:会员可通过上海联交所网站会员频道挂牌转让席位。

(三)经纪会员席位转让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

1、会员席位转让、受让双方签署的协议;

2、转让方转让会员席位申请书;

3、转让方相关主体证明及内部决策文件;

4、转让方席位转让款项收讫确认函;

5、受让方受让会员席位申请书;

6、受让方当年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受让会员席位的决议;

7、受让席位的机构其他入会材料与本细则第五条入会材料相同。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中止)

经纪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联交所可以中止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存在本细则禁止行为的;

(二)年检未通过或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应当中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中止期一般为一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会员资格中止期间,会员不得在上海联交所从事相关业务。会员应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递交上海联交所,经上海联交所核实同意后,可恢复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终止)

(一)经纪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海联交所可以终止其会员资格:

1、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2、会员的企业法人资格注销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3、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会员在同一个执业年度内,两次被中止会员资格的;

5、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

6、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二)经纪会员因发生本细则禁止行为中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而被终止会员资格的,此前所交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席位使用资格同时终止,但席位可以自行转让。

(三)经纪会员的资格被终止后,上海联交所将同时注销其会员会籍,并按规定报市产管办备案,同时在上海联交所网站公告。

第十八条 (备案)

上海联交所决定接纳经纪会员入会或者注销经纪会员资格,将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产管办备案,同时在上海联交所网站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诚信执业)

经纪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应诚实守信,履行承诺,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严格遵守交易规则,确保交易过程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禁止行为)

经纪会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采取胁迫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有不正当竞争或有碍公平交易;

(三)非法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权限从事产权交易业务,损害上海联交所形象或造成上海联交所损失;

(四)违反各项廉洁从业相关规定收送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财物等;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产权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规处理)

经纪会员及其执业人员,不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的,上海联交所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或中止其会员权限等处理,并记录在案。出现本细则禁止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将终止其会员资格。

经纪会员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规定并造成相关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经纪会员及其执业人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纠纷调解)

经纪会员之间发生产权交易业务纠纷的,可自愿向上海联交所申请调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项)

本细则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解释修订)

本细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实施)

本细则报市产管办备案,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二O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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