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服务费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服务费分配行为,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交易服务费由经纪会员分别向其委托方收取,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前按照以下两种情形和比例向北交所交纳:
(一)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为产权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的80%;
(二)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为产权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的20%。
第三条 竞价服务费由北交所统一收取,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提取10%用于对有效报价的各意向受让方经纪会员(不含最终受让方经纪会员)的奖励,剩余部分按以下办法分配:
(一)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转让方经纪会员与竞价会员分得45%,受让方经纪会员分得20%,北交所分得35%;
(二)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转让方经纪会员与竞价会员分得35%,受让方经纪会员分得20%,北交所分得45%。
转让方经纪会员与竞价会员之间的分配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北交所备案。
第四条 以摇号方式产生的会员分得的产权交易服务费或竞价服务费为上述比例的50%。
第五条 顾问服务费按以下办法分配:
(一)北交所承揽的项目,会员分得70%,北交所分得30%;
(二)会员承揽的项目,会员分得80%,北交所分得20%。
第六条 实物资产交易项目协议转让服务费按照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执行;实物资产交易项目竞价服务费按以下办法分配:项目带入方分得40%,北交所分得30%,其余30%由项目带入方与其他参与会员协商分配。
第七条 特殊情形的项目,服务费分配办法由会员与北交所另行商定。
第八条 会员管理部门办理会员服务费分配工作。
会员单位应按月向会员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表,会员管理部门核对后书面通知会员单位到北交所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费及佣金分配规定》、《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费分配实施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咨询服务项目佣金分配实施细则》,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中央企业项目交易服务费分配的补充规定》,2008年3月24日起施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竞价项目佣金分配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