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由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受理的转让项目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优先购买权人是指具有转让标的优先购买权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其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
第二章 转让方的通知义务
第四条 转让方应就产权转让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并以决议方式载明。
第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转让方应向产权中心提交载明优先购买权人意见诉求的股东(大)会决议,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优先购买权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
(二)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产权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的意思表示。
(三)优先购买权人已知悉并认可转让方选择的本规则中的优先购买权行权方式。
(四)优先购买权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仍可作为普通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但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召开股东(大)会的,有未参加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转让方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向产权中心提交材料,项目公告期不应短于自转让方将行使优先购买权通知送达其他股东之日起30日或标的公司章程规定优先权的行使期限。
第六条 有未参加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转让方应向产权中心提交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的证明材料或优先购买权人书面答复的证明材料,并提交证明承诺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章程规定尽到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的义务,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但未表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视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要点
第八条 《产权转让公告》的“优先购买权人参与受让情况”部分,必须填写优先购买权人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信息。优先购买权人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披露并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名称。
(二)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产权中心提出优先权场内行权申请;自转让方将行使优先购买权通知送达其他股东之日起30日或超出标的公司章程规定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未联系产权中心行使优先受让权的优先购买权人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转让方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产权转让事项,并告知优先购买权人转让的产权将在产权中心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并按照产权中心的交易规则操作。
第九条 优先购买权人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产权转让公告》中“受让方资格条件”设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人不受该条件限制。
第四章 单个优先购买权行权方式及期间
第十条 优先购买权人应场内行权,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内,向产权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按照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要求交纳保证金,履行相应的报名手续,并参加产权中心组织的竞价交易或其他交易方式,逾期未登记报名或未缴纳保证金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在公告期内产生非优先权购买人,竞价方式采用网络竞价,在产权中心规定的竞价时间内,优先购买权人通过竞价系统表示是否行权,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权跟价或加价后同样进入新的竞价周期,其他竞买人可以继续加价。
第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人没有应价,视为放弃受让。
第十三条 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在竞价开始之前,可以向产权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作为普通竞买人参加竞价交易。
第十四条 截止公告期结束,没有征集到非优先权购买人意向受让方的,优先权购买人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标的。
第十五条 在公司章程载明的行权期间内或自转让方将行使优先购买权通知送达其他股东之日起30日内,未书面明确行使优先受让权的优先购买权人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多个优先购买权行权方式及期间
第十六条 各优先购买权人应场内行权,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内,向产权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按照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要求交纳保证金,履行相应的报名手续,并参加产权中心组织的竞价交易或其他交易方式,逾期未登记报名或未缴纳保证金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截止公告期结束,产权中心征集到非优先购买权人意向受让方,竞价方式采用网络竞价,在产权中心规定的竞价时间内,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权跟价或加价后同样进入新的竞价周期,其他竞买人可以继续加价,并按下列条件确定最终意向受让方:
(一) 如果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为非优先购买权人,则由非优先购买权人受让标的股权。
(二)如果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为优先购买权人,在竞价会结束后二十日内,按照竞价产生的最高价格,由转让方组织参加竞价各优先购买权人达成协议确定受让比例,达不成协议的按出资比例确定受让比例。
(三)在竞价会结束后三十日内,转让方应向产权中心提供经所有参加竞价优先购买权人签字的书面通知,以确定各优先购买权人的受让比例,若逾期未提供则由竞价确定的优先购买权人受让标的股权。
第十八条 截至公告期结束,产权中心没有征集到非优先购买权人意向受让方的,经各优先购买权人同意,可以向产权中心书面申请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最终意向受让方;也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1)协议方式;(2)按出资额方式,确定受让比例,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标的股权。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情形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产权中心现行交易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产权中心所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