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人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权市场诚信建设,维护产权市场秩序,保护产权从业人员的人格利益,促进产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是指参与产权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意向投资方、竞买人及确定最终受让资格的竞买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人诚信管理是指产权中心对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投资人,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依据本规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参与产权中心项目的投资人,如违反交易规则,扰乱交易秩序,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阻碍交易正常进行,或出现其他胁迫、逼迫、辱骂工作人员、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导致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或对交易各方造成损失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参与产权中心交易项目的投资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
(一) 投资人在参与交易的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方式,对转让方、其他投资人、产权中心从业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的;
(二)针对在产权中心进行的交易项目,采取闹访、缠访、寻衅滋事、辱骂工作人员等手段扰乱产权中心交易秩序或工作秩序的;
(三)投资人采取提供虚假资料或进行虚假陈述或其他欺诈、隐瞒等手段获取竞买人资格的;
(四)投资人在参与竞价的过程中,采取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手段压低价格,造成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转让方、增资方、其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
(五) 投资人采取不正当方式,妨碍公平交易,扰乱交易秩序,无正当理由拖延交易合同签订的;
(六) 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人违反交易规则及交易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阻碍标的交割的;
(七) 投资人违反交易规则及交易委托合同的约定,与转让方私下成交,或恶意拖欠交易服务费的;
(八) 投资人存在与交易相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行政处罚的;
(九) 投资人未按照产权中心规则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
(十) 投资人在动态报价或网络报价中应价成交后不缴纳全部交易服务费或成交尾款,并且不主动履行违约责任的;
(十一) 经产权中心调查,存在重大危害产权交易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黑名单”的有效期间为一年,如投资人在“黑名单”期间内仍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相关行为,产权中心有权继续延长该投资人在“黑名单”中的时间,延长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 投资人被列入“黑名单”后,产权中心在新开展的交易项目中不确认其报名资格。被列入“黑名单”的投资人,不能以受托人的名义参加产权中心新开展的交易项目。
第八条 列入“黑名单”的投资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产权中心批准,可以解除对其的处理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届满;
(二) 对被列为“黑名单”的投资人,在接到处理措施决定后,及时进行整改,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经其申请得到产权中心同意的;
(三) 出现其他情形对其进行“黑名单”管理已无必要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产权中心负责解释自2019年8月6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