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网络报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参与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动态报价及网络竞价报名活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与产权中心竞价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条款。参与各方应仔细阅读本规则,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条 参与产权中心竞价活动的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四条 采用网络报名的参与方(参与方指参与产权中心组织的竞价活动的意向竞买人,下同),需在《项目公告》(特指在产权中心网站公示的项目公告,下同)指定的报名网站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并确保其账户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参与方应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在产权中心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均视为该参与方本人的行为。
第五条 参与方在网络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本规则及《项目公告》,并全面了解竞买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具有受让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价活动的,由参与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损失及保证金扣除。
第六条 参与方在《项目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和查验项目标的,并对项目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参与方一旦在网络报名中确认《竞价须知》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第七条 参与方应在《项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保证金,交纳后应按《项目公告》中公示的座机号码,通过电话告知的方式,通知项目负责人已完成保证金的交纳。
第九条 参与方保证金转出账户需与网络报名填写的账户信息一致,且为参与方本人所属账户,若因报名信息与实际不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参与方承担。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确认保证金到账且参与方信息出现在后台系统受让方管理目录后,项目负责人按照参与方在系统中所留手机号码,向其发送包含E交易竞价平台登录地址、账号及密码的手机竞价短信,如参与方未反馈,即视为收到竞价帐号和密码。
第十一条 因参与方原因,无法接收手机竞价短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参与方承担。
第十二条 其他适用于互联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产权中心网站平台。
第十三条 《项目公告》中对竞价方式具体操作及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产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