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 进行的非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号) 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及其它相关文件政策规定须进场公开交易之外的其他产权进场交易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非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有参股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组织通过中心转让非国有产权的活动。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非国有产权交易主体(以下简称“交易主体”),是指参与中心非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各类主体
第五条 非国有产权交易应遵循诚信、择优、自愿、高效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从事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规定。
第七条 非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相关操作规则执行.
第八条 中心为交易主体提供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投资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多样化的服务
第九条 交易主体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十条 转让方应具备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产权依法可以转让,并履行内部决策等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自行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 委托服务合同;
(二)《产权挂牌转让申请书》;
(三)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及对标的权属证明;
(四):转让方章程以及依据章程出具的内部决策性文件;
(五) 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章程以及依据章程出具的内部决策性文件等:
(六) 中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转让信息发布;审核未通过的,中心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允许其进行补充或修改。
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四条 转让方通过中心披露转让信息并征集意向受让方的,须递交《产权挂牌转让申请书》,《产权挂牌转让申请书》一般应包括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情况、须披露的重大事项、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的选择、保证金的设置、资金结算方式以及信息发布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项目信息通过中心网站公开披露,征集意向受让方。通过其他渠道披露转让信息产生的费用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竞价方式,竟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转让信息披露的期限。首次信息披露的期限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一年; 转让底价原则上参照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或者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定价依据。
第十八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披露期间擅自变更信息发布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要变更的,经转让方书面申请,中心审核后,在原信息披露渠道重新予以披露,并重新计算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披露期间擅自撤销所发布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各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向本中心书面申请不变更公告内容,延长信息披露,或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披露。
转让方选择延长信息披露的,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少于 5个工作日;转让方选择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披露信息的,应重新递交申请。
转让方未按规定明确表示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或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发布的,本次信息披露活动自行终结。
第四章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条 在满足中心相关流程及转让方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或有偿获得(工本费) 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意向受让方应对所知悉的项目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括: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登记时,向中心提交材料一般应包
(一)主体资格证明;
(二)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相应的内部决策文件和章程或章程性文件;
(三)受让申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资格证明;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让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承
诺函;
(六)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如保证金转账凭证、交易须申购承诺书等知、
第二十二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受让比例等,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同时,各成员应当在《联合受让协议》中约定,各方对联合受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中心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在信息披露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对受让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形式上审核(需会同转让方审核的则同时将受让材料交于转让方),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系统上允予通过。
第五章组织交易及签约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期满并完成意向受让登记后,若只征集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中心将直接组织交易双方协议成交,并签订交易合同; 若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中心将依据转让方事先确定的竞价方式,按照相对应的竞价规则组织实施竞价。
第二十六条 竟价成交的,中心组织双方按照公告约定和竞价结果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条款:
(一) 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 转让标的名称;
(三) 转让方式;
(四) 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 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六) 产权权证变更;
(七)合同生效的条件;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 转让方和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六章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中心可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交易各方可通过中心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除上述交易过程中已包含的交易资金结算外,交易各方可委托中心作为独立第三方提供交易资金的监管结算。
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中心指定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如选择场外资金结算,受让方需提供相
关资金凭证给中心备查。第三十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按双方委托进场交易合同中协商约定费用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第七章出具交易凭证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照中心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凭证应载明如下事项: 项目编号、转让标的、转让方、受让方、转让价格、签约日期、交易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的中止、终止操作,参照中心《宁波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中的中止、终止操作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涉及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须由享有优先购买权人经竟价会现场或网上竞价会上行使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四条 转让方可选择委托中心策划并制定产权转让方案、尽职调查、市场推介或办理工商变更、权证变更等后续事项,并与中心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非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 将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财产权益作为转让标的;
(三) 违反约定进行场外交易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五)
(六) 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串通,对转让方、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竟价过程中,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竟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竟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主体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心依据本规则对交易各方提交的交易文件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主体资格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相关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转让方为上市公司的,除适用本规则外,还应当同时遵守相关监管机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按双方约定方式解决。如争议涉及本中心时,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向非上市国有资产交易申请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中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