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资产出租业务收费标准
为更好地服务各类交易主体资产出租业务,规范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下称:南方产权)资产出租业务收费行为,结合资产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资产出租业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各交易主体通过南方产权办理的出租交易活动。
二、出租方、承租方交易服务费按照不高于首年(按12个月计算)租金成交价2%分别收取,租期未满一年的,按照不高于租金总额成交价2%分别收取。
三、出租交易最终未能成交的,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四、南方产权为出租方提供咨询、策划、筹划等服务的,咨询服务费根据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五、交易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
六、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