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风险防范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风险防范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厦门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是厦门市国资委选择确定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防范管理是指对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的程序风险、网上交易风险、岗位风险等风险的防范和管理。
交易风险分为一般风险和重大风险,能在交易机构内部控制的风险为一般风险,因交易机构重大过失造成法律诉讼或1 O人以上群体上访事件为重大风险。
第一章 程序风险防范管理
第四条 中心交易部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规范企业国有产转让程序,加强交易过程关键节点风险防范管理。
第五条 中心交易部应按规定审核转让方提供的挂牌转让材料,认真审核产权转让批准文件、国有产权登记证、法律意见书、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六条 中心交易部应认真做好挂牌价格管理,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第一次挂牌价格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第二次公开挂牌最低转让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 O%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第七条 按规定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规定的工作日。
第八条 将正式表达受让意向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法人、自然人全部纳入登记范围,需要受让方资格审查的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确认意向受让人资格。
第九条 征集到两名以上意向受让人的,应当采拍卖、招投标、网上报价等竟价交易方式交易。
第十条 做好保证金专用账户和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管理,保障保证金和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
第十一条 按规定定期向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及时报告交易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档案。
第三章 网上交易风险防范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业务需求开发和维护网上交易系统,建立健全网上交易规则及相关流程,加强风险防范管理。
第十四条 网上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应当进行转让材料受理、转让公告挂牌、意向受让人登记、竞价组织等法定程序。网上交易以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报价结果确认成交。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网上交易可能中止或终止的事由,在交易启动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负责网络报价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操作规则,组织意向受让人有序报价,做好意向受让人的帐户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当保证所转让的产权真实合法,并接受网上交易结果。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人应当遵守网上交易的相关规则,对以本人密码登录网上交易的行为负责,并接受网上交易结果。
第四章 重大风险防范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处置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指定重大风险处置责任人;
(二)制定重大风险处置程序;
(三)建立重大风险报告制度;
(四)建立重大风险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
第二十条 依法依规处置重大风险,维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自身声誉。
第五章 岗位风险防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设立风险控制主管,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风控主管是中心国有产权交易风险防范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本单位风险防范管理细则和本单位风险岗位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受理、材料审核、意向受让人登记、竞价组织、资金结算、信息录入等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规章做好本职工作,不得玩忽职守,不得为自己和他人非法谋取利益,不得侵犯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风险系统:
(一)按规定将权益性资产交易信息录入国务院国资委信息监测系统,充分发挥信息监测系统对权益性资产交易风险的预警作用。
(二)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国有金融企业资产、国有实物资产风险预警机制。
第二十五条 定期召开年度交易风险分析会,进行自查自纠,并形成会议记要。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心主动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有关监管部门发现有违法、违规风险行为的,中心应按上级要求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及时解决,确保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有序、安全进行。
中心应当将国家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策等相关文件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造成重大交易风险的人员,由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