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增资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增资行为,促进各类资本通过产权市场实现优化配置,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心进行的企业增资活动,参与增资活动的融资方、投资方等各方主体都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融资方是指通过中心实施增资的企业,融资方应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依照本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本规则所称投资方是指依法参与增资,并被选定实施投资行为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方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 参与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推进增资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受理增资申请
第五条 融资方实施增资应向中心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增资信息披露申请书》;
(二)《企业增资信息公告》;
(三)增资企业内部决议(职代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四)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文件(国资监管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其他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
(五)增资方案;
(六)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或核准批文;
(七)增资企业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
(八)增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章程复印件;
(九)增资协议范本;
(十)涉及优先购买权的,应提交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同意按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到中心办理意向登记并按规定程序使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说明。
(十一)其他所需材料。
第六条 融资方应充分披露企业基本情况、投资方资格条件、增资条件、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的方式,以及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七条 融资方应充分披露企业基本情况信息,一般包括:
(一)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业类型、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职工人数;
(二)现有股权结构;
(三)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第八条 融资方可合理设置投资方资格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可包括主体资格、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内容。
第九条 融资方可根据增资的目的,合理设置增资条件,一般包括:
(一)拟募集资金总金额和各投资方募集资金金额(含区间);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
(三)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四)增资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
(五)其他增资条件。
第十条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信息,一般包括:
(一)审计报告、估值文件中的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增资目的;
(三)募集资金用途;
(四)增资后企业治理结构;
(五)尽职调查的要求;
(六)募集资金总金额和投资方家数超出或不足时的相关安排;
(七)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八)增资终止的条件;
(九)融资方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融资方应明确择优选定投资方的方式,融资方可单独或组合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择优选定投资方。
第十二条 融资方可对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提出要求,并披露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 中心对融资方提交的增资申请材料、信息公告内容等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发布增资信息。
第三章 发布增资信息
第十四条 中心将增资信息在中心网站等相关媒体发布,公开征集意向投资方。
第十五条 增资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40个工作日,以中心网站首次信息公告的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六条 增资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可按照信息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四章 登记投资意向
第十七条 增资信息发布期间,意向投资方可到中心查阅增资项目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方应在信息发布期间向中心缴交保证金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意向投资方信息登记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增资方案;
(四)增资协议范本;
(五)承诺函;
(六)授权委托书;
(七)保证金回执单;
(八)增资方案中要求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
(九)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九条 中心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登记材料及其它增资相关文件,并在意向投资方提交材料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材料移交给融资方。
第五章 择优选定投资方
第二十条 融资方负责对意向投资方的资格进行审查,融资方一般应在收到意向投资方登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意向投资方的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中心。融资方认为意向投资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中心协助融资方按照择优实施方案选定投资方。
第二十二条 采用竞价方式确定投资人的,由中心负责组织竞价;采用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的,由融资方负责评审或谈判事项。融资方在择优选定投资方后3个工作日内,对择优结果进行确认。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及出具鉴证书
第二十三条 在确定投资方后,中心向投融资各方出具《增资结果通知书》,融资方在收到《增资结果通知书》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增资条件及择优结果,安排新老股东共同签订《增资协议》,并交中心存档。
第二十四条 融资方和投资方应按中心的收费标准缴纳交易佣金和鉴证费,投资方应缴的交易佣金及鉴证费由中心在投资方缴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投资方原缴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投资方应缴的交易佣金及鉴证费的,投资方应在投资方确定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不足部分转入中心账户。
投资方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中心可提供相应的资金结算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中心在收到融资方提交的《增资协议》等鉴证申请材料并确认已具备鉴证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鉴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未被确定为投资方的意向投资方保证金,在中心收到融资方出具的确定投资方的书面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二十七条 中心出具鉴证书后,在网站对增资结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的企业增资除满足本规则及本规则的制定依据外,还需满足上市公司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