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规则 (深联交〔2020〕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不良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联交所秩序,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联交所进行的不良资产交易活动。本规则所称不良资产指金融企业或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经营中形成、或者通过购买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三条 从事不良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不良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转让方转让不良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主体资格,对不良资产具有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六条 转让方需向联交所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资产转让委托协议》;
(二) 《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表》;
(三) 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 不良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五) 转让方内部审批文件;
(六) 不良资产估值文件(如有);
(七)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有);
(八) 联交所根据业务情况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不良资产交易以挂牌转让形式进行。
第九条 挂牌转让是指联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不良资产转让项目在联交所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信息发布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场内协议成交;征集到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选择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条 转让方可以不公示挂牌价格,但须设保留价。
第十一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第十二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 联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的形式审核。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四条 联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发布挂牌公告。信息发布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日,自联交所网站信息公告次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补充披露信息内容,经联交所审核通过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转让信息发布期间,经联交所审核同意,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第四章 登记意向受让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转让信息发布期限内向联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联交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截止日指定时间。意向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要求将保证金交纳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联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资产受让委托协议》;
(二) 《意向受让方登记表》;
(三) 意向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 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如有);
(五) 联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方应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联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对受让方资格有特殊要求时,联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意向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五章 组织交易竞价
第二十五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联交所按照转让方选择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并确定受让方。竞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 拍卖;
(二) 网络竞价;
(三) 密封报价;
(四) 其他竞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拍卖是指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联交所委托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或者转让方委托拍卖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拍卖,并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七条 网络竞价是指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联交所比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网络竞价,并确定受让方。
转让方不公示挂牌价格的,转让方应在网络竞价公告期内向联交所提交保留价函。联交所按照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的最高报价作为网络竞价的起始价格。
意向受让方最高报价低于保留价不成交。
转让方可以在网络竞价时公开挂牌价格。转让方应在网络竞价公告期内向联交所提交保留价函,联交所按照转让方提供的保留价作为网络竞价的起始价格。
第二十八条 密封报价是指产生一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联交所组织密封报价,并确定受让方。密封报价时,由转让方先向联交所提交保留价函,再由意向受让方同时向联交所提交报价函。联交所主持现场比价,报价最高且不低于保留价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
保留价函和报价函应当保持完整密封状态,无破损现象。
如出现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报价低于保留价,经转让方同意,联交所可以现场重新组织报价。
如出现两个及以上相同的最高报价且不低于保留价,联交所组织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进行重新报价,重新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
如多次组织报价后,仍出现两个及以上相同的最高报价,可以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受让方。联交所按照以下顺序,组织报价活动:
(一) 联交所按照意向受让方的数量确定序号。
(二) 意向受让方就抽签顺序进行抽签。
(三) 抽签顺序完成后,意向受让方按照所抽中序号的顺序依次抽取各自的代码。
(四) 联交所抽签,抽中代码对应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重新报价应不低于其上一轮报价。
意向受让方最高报价低于保留价不成交。
第六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九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场内协议成交的,由联交所出具成交确认书,并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格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第三十条 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认受让方的,由联交所出具成交确认书,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第三十一条 通过拍卖方式或密封报价方式确认受让方的,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并由联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第七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不良资产交易各方可以通过联交所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不良资产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三十三条 交易价款选择通过联交所结算的,受让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交付至联交所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三十四条 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交付至联交所结算账户后,联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联交所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联交所出具收款凭证。
第八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五条 联交所对不良资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受让方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向交易双方出具资产成交凭证。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不良资产交易过程中,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联交所有权终止交易。
第三十七条 不良资产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以依据联交所相关规定申请调解。联交所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联交所可以终结交易。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不良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良资产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联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联交所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不良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自然人、企业、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等其他合法主体持有的不良资产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