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产权交易所房屋公开招租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招租业务进场交易,规范通过西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交易所”)进行的房屋公开招租活动,保障租赁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房屋公开招租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交易所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公开出租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取得合理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房屋公开招租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招租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房屋公开招租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招租申请
第五条 招租方应具有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市场调研、内部决策等相关程序。
第六条 招租方应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公开招租信息披露申请书》;
(二)招租方主体资格证明;
(三)招租方内部决策文件;
(四)招租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房屋租金的估价文件;
(六)招租标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规定需提交有权批准单位同意招租的相关文件;
(七)招租房屋涉及共有或出租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八)招租房屋权属关系复杂的,交易所可要求招租方就相关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九)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所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招租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交易所依据招租方的申请,将房屋招租信息在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公开征集意向承租方。
第九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可以协议出租;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第十条 招租方可以根据招租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招租条件及承租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一条 招租方所招租房屋已对外租赁且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二条 招租方在提出招租申请时可设置交易保证金条款,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交易所对招租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规范性审核。
第三章 发布招租信息
第十四条 交易所依据招租方提交的材料通过交易所网站进行信息披露。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招租信息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招租房屋的所在地、用途、权属情况等基本情况;
(二)招租方基本情况;
(三)招租形式、招租条件、承租义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交易保证金及处置方式、出租期限、承租方选定方式等。
第十六条 招租方不得无故在信息发布期间变更房屋招租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招租方不得无故在信息发布期间终结所发布信息,如确需终结的,应经原批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招租信息发布期间,意向承租方可以查阅招租标的相关资料。招租方应接受意向承租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九条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招租方可以按照《房屋公开招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并且招租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第四章 登记承租意向
第二十条 意向承租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交易所提出承租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登记承租意向的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
第二十一条 意向承租方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房屋承租申请书》;
(二) 承租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 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 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采取联合承租的,联合承租各方应签订联合承租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承租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意向承租方对其提交的《房屋承租申请书》及承租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房屋承租申请书》及承租材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应当在信息发布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租方出具《项目挂牌信息反馈表》,书面告知对登记的意向承租方的资格确认意见。招租方对交易所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由招租行为的原批准机构出具最终确认意见。
第五章 组织租赁签约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进行协议出租,交易所应当在承租方确定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由交易所按照招租方在招租信息披露中约定的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交易所依据竞价结果,组织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房屋位置、面积、用途及设施等情况;
(二)租金及收取方式、租金调整约定;
(三)出租期限;
(四)押金条款;
(五)水、电、气、热等费用的约定;
(六)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责任;
(八)违约责任;
(九)终止条款;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等。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八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首期租金、承租押金,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租赁双方应当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
第二十九条 承租方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承租押金等款项一次性支付到交易所的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照约定转为租金的一部分。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由交易所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三十一条 承租方全额支付交易服务佣金和首期租金、承租押金后,对符合款项划出条件的,交易所应当及时向招租方划转首期租金及承租押金。招租方收到款项后,应当向交易所出具收款凭证。
第三十二条 租赁双方应当按照交易所的服务佣金收取标准支付交易服务佣金。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三条 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合同约定将租金及承租押金交付至交易所结算账户,且租赁双方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佣金后,交易所对房屋招租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租赁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交易所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所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一般包括招租标的名称、招租标的评估结果、招租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招租方、意向承租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房屋招租活动中出现妨碍房屋招租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交易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形判断是否直接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
第三十六条 房屋招租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招租活动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屋进行招租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有碍公平原则的;
(四)招租方超越权限擅自出租房屋的;
(五)招租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承租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招租方、交易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租赁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成交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租赁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不承担关于租赁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处置权限完整、所招租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承诺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的保证责任。租赁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三十八条 房屋招租活动的相关材料由交易所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政府部门、机构、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房屋招租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其他法人、组织机构及自然人所拥有的各类资产招租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房屋招租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