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交易规则西部产权交易所发布日期:2022-11-29

第一条 为规范西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西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转让方可以在交易所网站上公示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服务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转让方及其受托交易服务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涉及会员代理的业务按照交易所会员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条 转让方可以自行或通过交易服务会员向交易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委托交易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应当提供主体资格、内部审议、外部审批合法合规的证明材料。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转让方委托会员代理的,受托交易服务会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核实意见应明确具体。

第六条 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发布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交易所负责对《产权转让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产权转让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信息披露内容的规范性、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履行备案手续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交易所可依据《产权转让申请书》中的内容予以发布;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交易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转让方应当按照经过内部决策和批准的产权转让方案,在产权转让披露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产权转让时,应当对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中明确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即转让底价,下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中充分披露对转让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其他权利,以及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或事项。

其他对转让标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第十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产权转让的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选择动态报价方式的,按照交易所动态报价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原则上不得采用招投标方式。

第十 转让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处置方式等相关事项。

保证金的设置、处置等,按照《西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其他类业务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1月25日施行的《西部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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