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交易规则西部产权交易所发布日期:2022-11-29

第一条 为规范在西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行为,根据《西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

转让方根据自身需求可委托交易所同时在其他媒介进行信息发布,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三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期限。

信息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交易所网站发布之日为起始日。

第四条 交易所在网站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应当与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申请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在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信息披露内容。因转让方原因确需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还应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信息披露内容变更后,由交易所在网站上重新进行信息披露,并重新计算信息披露时间。

因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第五条 信息披露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六条 在规定的信息披露期内,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交易所查阅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所涉及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的公示内容延长披露时间,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转让方延长信息披露时间且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未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中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信息披露到期自行终结。

第八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披露时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再次进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再次进行产权转让信息披露。

第九条 产权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十条 在规定的信息披露期内,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交易所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有关中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信息披露期内,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且该情形无法消除时,交易所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终结信息发布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后,交易所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有关终结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类业务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1年11月25日施行的《西部产权交易所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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