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交易规则西部产权交易所发布日期:2022-11-29

第一条 为规范在西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西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交易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交易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及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按照相关约定及《西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进场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除产权交易价款的首付金额外,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

第八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和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交易所的结算账户,交易所收到价款后可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告知转让方。

(二)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并经核对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交易所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第十条 产权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他方代为收付。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资金在交易所结算账户正常存放期间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西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佣金收取办法》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类业务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1年11月25日施行的《西部产权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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