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西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西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西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及《西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向交易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获得资格确认后,参加拍卖竞争产权转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
本细则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即受让方。
本细则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交易所认可的,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四条 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交易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转让方原则上应当在交易所受理产权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交易所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条件、时间、地点;
(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内容应当与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相一致。拍卖公告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公告期;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
(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规则及说明 ;
(七)拍卖的特别事项。
拍卖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 交易所应当对转让方和拍卖机构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内容、拍卖公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拍卖机构应当同时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报刊和交易所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原则上应当与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同时发布,竞买登记的截止日期原则上应当与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的截止日期一致。
第八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转让方、拍卖机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交易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获得资格确认后,按照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持交易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第十条 拍卖机构对拍卖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与交易所及转让方协商后调整拍卖公告发布、竞买登记等程序,调整后的程序应同时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拍卖机构应当对竞买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拍卖机构应当在办理竞买手续时向竞买人说明拍卖实施的规则和要求。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拍卖机构主持拍卖;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不举行拍卖,由交易所按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公示的内容组织实施交易;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交易所按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披露发布期限或者终结产权交易。
第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等。
第十五条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涉及到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拍卖规则及说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当场与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转让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拍卖结束后,拍卖机构应当将与拍卖有关的资料整理后,交交易所存档。
第二十条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的结算、合同的签署以及产权交易凭证的出具,按照《西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西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及《西部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产权转让拍卖过程中,应当接受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产权交易有关规定以及职业规范。
转让方、竞买人、买受人、拍卖机构、交易服务会员等参与交易的主体,在产权转让拍卖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其他类业务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1年11月25日施行的《西部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拍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