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结算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海南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产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服务费用和诚意金等资金。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产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产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服务费用是交易相关主体因产交所提供交易、咨询策划、投行顾问、财务顾问、破产清算、筹划、托管等相关服务,向产交所交纳的费用。
诚意金是指转、受让方根据产权转让信息公告规定交纳的,用于满足特定交易要求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交易保证金按照《海南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执行。
第四条 受让方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产交所指定结算账户,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
第五条 交易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期金额。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期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交所结算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应当向产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七条 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产交所提前向产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产交所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产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产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产交所在转让方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无息划转。
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产交所的收费标准和约定期限向产交所支付服务费用。产交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条 产权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产交所之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
第十一条 产交所为其他类型交易业务进行的资金结算,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产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报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 9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