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海南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产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凭证,是指产交所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产交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产交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后,产交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条 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审批情形时,产交所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第三条规定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条 产交所不得对转让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交易价格、成交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八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加盖产交所专用印章。
第九条 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严重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产交所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条 产交所为其他类型交易业务出具交易凭证的相关行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产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报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备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年 9月 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