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交易规则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发布日期:2022-11-25


第一条 为规范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进行的交易活动中止和终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交易活动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可能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省产交所将该交易予以暂停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交易活动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省产交所将该交易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三条 省产交所可以依转让方(含出租方或增资方等,下同。)、意向受让方(含其他提出交易意向的申请方,下同。)或其他相关主体(以下统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采取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省产交所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

省产交所在受理申请后,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前以及中止期间,可以组织调查核实、调解,以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四条 申请人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省产交所提出申请,由省产交所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省产交所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一)转让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

(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中止交易活动的;

(三)交易系统故障、网络系统故障或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非法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五)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转让产权的;

(六)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七)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对其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违规作为;

(八)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受让国有产权,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

(九)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省产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的公正性的;

(十)交易过程中,由于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

(十一)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中止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申请人应当对提交中止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通过受托机构提交申请的,受托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六条 省产交所在收到中止申请后,在对申请材料核实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

作出中止决定的,应当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并在省产交所网站上予以公告;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省产交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交易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由省产交所根据交易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省产交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延长中止期限,省产交所也可根据交易项目的具体情况延长中止期限。

第八条 省产交所在中止期限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核实、调解情况,作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资格、扣除保证金等书面决定。

第九条 交易中止期间,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省产交所应当及时恢复交易,并出具书面意见。交易项目在信息公开期间中止的,恢复交易后,被中止的剩余期限继续进行,其中,国有产权转让项目、转让底价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转让项目、国有企业增资项目继续信息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省产交所网站上的累积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其他交易项目的继续信息披露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省产交所网站上的累积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按照省产交所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公告期限可以少于10个工作日的交易项目除外。

中止期限届满,交易各方当事人仍未能消除致使交易项目中止的情形,省产交所可以作出交易终结的决定。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省产交所提出终结申请,由省产交所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省产交所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

(一)转让标的毁损、灭失的;

(二)转让方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的;

(三)交易一方或各方无故不推进交易进程,经省产交所催办仍不作为的;

(四)自首次信息披露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五)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终结的;

(六)经确认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终结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终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通过受托机构提交申请的,受托机构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省产交所在收到终结申请后,在对申请材料核实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结。

作出终结决定的,应当出具终结决定书,并在省产交所网站上予以公告;作出不予终结决定的,省产交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因项目中止、终结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省产交所进行的产权转让、资产转让、资产出租、企业增资、债权转让等交易项目的交易中止、终结操作,其它交易项目的交易中止、终结操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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