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拍卖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进行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产交所组织下,由拍卖机构采取拍卖方式实施的竞价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项目交易信息发布和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省产交所会员单位中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若国资监管部门对拍卖机构的选择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 项目交易拍卖活动由省产交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项目,转让方应当在省产交所受理信息披露申请前从省产交所会员单位中选择一家具有拍卖资格的会员单位,签订拍卖委托代理协议,并将代理协议提交省产交所备案。
拍卖委托代理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及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
(四)交易服务费(含拍卖佣金)金额、分配比例、支付方式、期限;
(五)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交易项目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拍卖机构主持拍卖。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交易项目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不再举行拍卖,由省产交所按照交易项目信息公告的约定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交易项目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省产交所按照交易项目信息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或者终结信息披露。
第八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交易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信息披露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公告期;
(二)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
(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规则及说明;
(七)拍卖的特别事项。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省产交所应当对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公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拍卖机构应当在省产交所认可的报刊和省产交所网站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报刊公告费用由拍卖机构自行承担。
拍卖公告一般与信息披露公告同时发布,其中竞买登记的截止日期应当与信息披露公告发布的截止日期一致。
第十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省产交所查阅交易项目信息发布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及拍卖机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省产交所提交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按照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持省产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办理竞买手续时向意向受让方说明拍卖实施的规则和要求。
第十四条 省产交所按照资格确认的有关程序确认意向受让方的竞买人资格,并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等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
第十五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
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七条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采取荷兰式拍卖的,从其特殊规定。
第十八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受让方应当当场与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办理标的交付及权证变更有关手续。
省产交所应当对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拍卖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交省产交所存档。
第二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可以按照省产交所交易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通过省产交所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省产交所依据《江西省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信息披露公告》和《拍卖公告》中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交易合同生效,省产交所对各项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相关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费用承担方支付服务费用后,省产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拍卖过程中,应当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产权交易有关规定以及职业规范。
转让方、竞买人、受让方、拍卖机构、在产权转让拍卖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受让方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转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受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涉及到司法拍卖的,按照司法拍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