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2020年修订版)

交易规则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发布日期:2022-11-25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出具交易凭证的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凭证,是指省产交所为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交易主体按照法定交易程序和省产交所交易规则,通过省产交所完成交易活动、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交易合同生效后,省产交所对各项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相关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费用承担方支付服务费用后,省产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条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情形时,省产交所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第三条规定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条  省产交所不得对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交易凭证。

第六条  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省产交所为交易行为提供鉴证服务并出具交易凭证。

第七条  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标的名称、项目编号、交易当事人主体信息、挂牌底价、成交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省产交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八条  交易凭证应当按照业务类别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九条  交易凭证应当加盖省产交所交易凭证专用印章。

第十条  交易合同生效,省产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应当将公开挂牌项目的交易结果通过网站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省产交所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交易凭证并予以公告。

交易凭证自省产交所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效力,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所有。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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