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 (2020年修订版)

交易规则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发布日期:2022-11-25

 

第一条  为规范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进行交易的项目交易资金结算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省产交所内进行的各类交易资金结算的活动,省产交所、会员单位、交易各方及指定结算银行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用。

交易保证金是指各类交易主体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和交易约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和省产交所有关规定交纳的,用于保证履行有关交易义务和交易承诺的货币资金,该资金是各类交易主体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担保。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省产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交易服务费用是交易相关主体因省产交所或会员单位提供交易、咨询、经纪、代理等相关服务,向省产交所或会员单位交纳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  省产交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

第五条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省产交所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省产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六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等额交易价款或无息退还。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存在违反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及《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相关规定的,由省产交所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第七条   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八条  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且原则上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省产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省产交所的结算账户,省产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转让标的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到省产交所办理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省产交所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符合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省产交所应当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书面转款申请及标的完成变更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无息转付给转让方。

第十一条  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省产交所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在省产交所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省产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交易双方委托省产交所会员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省产交所和会员单位在收到相关交易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所有。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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