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2020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进行的交易项目转让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受理行为,制订本细则。
省产交所办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转让申请受理工作,适用本细则。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转让申请受理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 转让方向省产交所提出转让申请的,应向省产交所提交信息披露申请书和转让信息披露所需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委托会员代理的,受托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产权转让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条 省产交所在收到信息披露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省产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省产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内部决策和批准文件的要求,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转让方的承诺事项、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保证金的设置、信息披露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 产权类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六条 资产类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品名、规格、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现状和瑕疵;
(三)资产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挂牌价格、转让方式、保证金设置、标的展示期、付款方式和期限等;
(五)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情况;
(六)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六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租赁类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所出租资产的所在地、用途、权属情况等基本情况;
(二)出租方基本情况;
(三)出租形式、出租条件、承租义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交易保证金及处置方式、出租期限、承租方选定方式等。
第八条 转让方在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是否涉及管理层受让;
(三)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二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竞价方式。
第十三条 转让方可以在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并明确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所有。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