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不良债权资产交易规则 (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进行的不良债权资产交易活动,维护省产交所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银监会等部委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省产交所进行的不良债权资产交易活动。本规则所称不良债权资产指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抵债资产和非信贷资产(以下简称“债权资产”)。
第三条 从事债权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债权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转让方转让债权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等相关程序。
第六条 转让方应向省产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场交易协议书;
(二)信息披露申请书;
(三)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和内部议事规则文件;
(五)债权资产评估报告(如有),批量转让债权资产应提供资产估值文件;
(六)债权资产产生和合法接续的法律文件;
(七)债权资产转让公告(如有);
(八)省产交所认为还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转让方应事先在债权资产挂牌转让信息中明确交易方式。
第九条 挂牌转让是指省产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债权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产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根据公开征集结果,以协议转让、网络竞价或其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一条 如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要设置保证金条款的,须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间、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省产交所在收到信息披露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省产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省产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三条 省产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 6个月,自省产交所网站发布转让信息次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转让信息发布期间,经省产交所审核同意,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七条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1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转让方与省产交所对公告时间和次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转让信息发布期限内向省产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产交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截止当日北京时间 17:00 时。意向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要求将保证金交纳至省产交所指定结算账户。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省产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权资产(抵债资产)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省产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省产交所对《债权资产(抵债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
第二十四条 省产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对于不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按规定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产交所对符合条件且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五章 成交签约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省产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债权/实物资产)转让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转让方选择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并由省产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债权/实物资产)转让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并由省产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债权/实物资产)转让合同》。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八条 债权资产交易各方应通过省产交所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债权资产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省产交所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三十条 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交付至省产交所结算账户后,省产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转让方须向省产交所提交转款申请单,省产交所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省产交所对债权资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受让方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债权资产交易过程中,转让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省产交所有权终结交易。
第三十三条 债权资产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省产交所申请调解,省产交所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省产交所有权终结交易。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债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扰乱交易秩序的;
(2)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债权资产进行交易的;
(3)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4)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5)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省产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7)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省产交所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债权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及其他合法主体持有的债权资产交易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所有。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