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管理细则

交易规则云南产权交易所发布日期:2022-11-25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市场运作,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19120号)以及《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主体在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申请登记时向云交所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向受损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云交所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 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云交所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云交所指定的保证金监管账户。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第八条 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九条 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 在受让方向云交所支付交易费用后,云交所可根据转、受让方《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并结算。

第十一条 云交所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转、受让方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且已支付交易费用的,应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其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三)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云交所申请返还保证金,云交所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云交所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已返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云交所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云交所应当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 云交所返还交易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途径返还。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出现放弃受让或不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费用行为的,云交所从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给云交所的交易费用,将剩余款项付至转让方账户或退回受让方账户。转让方可根据法律规定或相关约定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云交所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受让方通过意向受让资格审核后不推进交易或放弃受让的;

(五)产权转让公告、受让方承诺以及其他相关竞价文件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六)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用于弥补受损方的损失,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云交所或其他相关方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云交所和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七条 转让方与交纳保证金主体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云交所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412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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