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云南产权交易所发布日期:2022-11-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云交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交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云交所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非国有产权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云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云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云交所负责承担。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向云交所提交产权转让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合规性要求的,云交所予以受理。  

第八条 云交所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云交所予以受理;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云交所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 产权转让公告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

(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六)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 转让方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云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将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在云交所网站进行披露。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还需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步发布。

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云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云交所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云交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云交所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如恢复信息公告,在云交所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云交所可以作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云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云交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云交所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云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八条 转让方在收到云交所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云交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云交所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并抄送转让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云交所还应同时抄送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十条 转让方对云交所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应当与云交所进行协商,必要时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三十一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事先确定的时限内向云交所交纳交易保证金,经云交所确认到账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云交所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其中,涉及省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由云交所组织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内实施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云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直接签约。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三十四条 云交所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七条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云交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云交所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

第三十九条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云交所结算账户后,云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云交所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云交所出具收款凭证。

第四十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一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受让双方支付完所有相关款项后,云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涉及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方应在收到云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7个工作日内,持有关缴费凭证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进场交易证明》。

第四十二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云交所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三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载明:项目编号、成交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价格、云交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云交所终结产权交易。

第四十五条 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在云交所网站上公告;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云交所。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12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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