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

交易规则云南产权交易所发布日期:2022-11-2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产权市场融合各类资本和资源的市场配置功能,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和规范在产权市场实施的企业增资业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 32号)、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法人通过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交所)披露增资信息、征集并择优确定投资方的活动,适用本规则。

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扩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企业增资活动应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参与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尊重相关方的正当权益,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企业增资活动依法有序实施。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场增资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增资企业是指通过云交所募集投资方实施增资行为的企业法人。增资企业是增资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意向)投资方是指接受并符合增资信息披露的投资方条件和要求,自愿通过云交所参与增资活动的投资主体。投资方应当根据增资企业公开披露的增资信息内容,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云交所为参与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提供受理增资申请、披露增资信息、登记投资意向、择优选择投资方、出具交易凭证等服务。  

第二章 受理增资申请

第七条 增资企业在云交所实施增资活动的,应当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增资信息披露包括预披露和正式披露。增资企业认为正式披露条件成就,可直接申请增资信息正式披露。

第八条 增资企业申请增资信息预披露的,应当提交增资信息预披露申请、增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近期财务报表等材料。

第九条 增资企业申请增资信息正式披露的,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增资申请书;

(二)增资方案;

(三)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近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增资方的投资价值分析材料;

(五)对重大仲裁、诉讼、或有负债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材料;

(六)对增资方案及授权办理增资事宜的决策文件以及相关批准文件;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条 增资方案应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云交所应当在收到增资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增资企业提交的增资申请材料、增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 披露增资信息

第十二条 云交所应将增资信息在其网站上对外公开披露,还可选择相关媒体进行披露,征集意向投资方。

第十三条 增资信息预披露内容一般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增资目的、拟增资额、对投资方的要求或条件等。

第十四条 增资企业可以根据增资信息预披露期间意向投资方的征询情况,完善增资方案并拟订增资信息正式披露内容。增资信息以正式披露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增资信息正式披露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六条 增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从市场、技术、管理、资源等方面对投资方的资格条件提出合理要求。

第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期间,增资企业应当接受意向投资方的咨询;意向投资方也可以到云交所查阅增资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经披露增资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且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内容的约定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信息披露内容中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信息披露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九条 增资活动开展期间,增资企业的经营、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经营、资产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增资企业应当及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相关情形足以影响增资条件的,增资企业应当在变更条件后重新申请披露增资信息。相关情形足以影响增资活动进程,或者相关主体提出异议申请并经云交所同意,或者相关监管机构要求中止的,云交所应当中止增资活动,待影响确认消除后予以恢复增资活动进程。如相关情形导致增资活动无法继续开展的,云交所应当终止增资活动。

第四章 登记投资意向

第二十条 意向投资方经自行对照,符合增资信息披露所列的条件,并承诺接受和遵守增资信息披露内容和本规则规定的,可以在增资信息预披露或正式披露期间向云交所登记投资意向。

第二十一条 意向投资方在预披露期间提出投资意向的,应当向云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意向登记书;

(二)投资意向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及企业章程等;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意向投资方在正式披露期间提出投资意向的,应当向云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意向登记书;

(二)投资意向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拟参与增资的内部决策或批准文件;

(四)增资信息披露内容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在增资信息预披露期间登记的意向投资方,应当自行对照增资信息正式披露内容的要求,在正式披露期间补充提交正式披露中所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云交所对意向投资方进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增资企业。

第二十五条 意向投资方可对增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双方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增资企业应当对意向投资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予以配合。

增资企业可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按照增资信息披露内容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增资企业一般应在增资信息正式披露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正式披露所载的投资方资格条件,以书面形式将所有登记的意向投资方的资格确认意见提交云交所。未经信息披露的投资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投资方资格的依据。增资企业对意向投资方资格不予确认的,应当说明合理理由。

第二十七条 云交所收到增资企业对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的书面意见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各意向投资方。

第五章 择优选择投资方

第二十八条 意向投资方应当按照增资信息正式披露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支付到云交所指定账户。意向投资方未按规定支付保证金的,视为退出本次增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增资企业按照增资信息披露中载明的投资方的选择标准、遴选方式,确定增资结果。

第三十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增资企业可以采用单独或组合选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云交所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增资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竞价是指在云交所的组织下,意向投资方接受增资企业的增资条件,通过云交所的网络竞价系统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以报价结果确定最终投资方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需组建由增资企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经谈判小组分别与意向投资方进行谈判,并在谈判和意向投资方报价的基础上,择优确定最终投资方的方式。

综合评议,由增资企业按照增资信息正式披露中公布的权重分值体系,对意向投资方的竞投文件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最终投资方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云交所应当在投资方择优结果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参与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发出增资结果。

第三十二条 增资企业一般应在收到增资结果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增资信息披露内容约定的增资条件及增资结果,安排新老股东等共同签订增资协议。

第六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三条 云交所在增资协议生效并收到增资企业和投资方的服务费后,出具增资交易凭证,通过云交所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投资方应当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缴付增资款项。云交所可以提供相应的资金结算服务。

第三十五条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云交所、增资企业、(意向)投资方等增资参与主体及相关人员,应当对参与增资而获得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对自身原因导致的泄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增资企业、(意向)投资方因未履行信息披露或诚信义务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增资企业、(意向)投资方等增资参与主体及相关人员违反市场诚信原则的,将列入产权市场诚信档案黑名单,相关监管

机构可以对相关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公开谴责并限制其在产权市场从事业务活动。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增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云交所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约定申请仲裁。

第四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云交所。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699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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