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云南产权交易所发布日期:2022-11-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云交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交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 本规则所称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的授权投资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后,通过云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所持非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的活动。

第三条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云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四条 转让申请由转让方向云交所提出。

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云交所要求提交转让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规范性等要求的,云交所接受登记。  

第七条 云交所对信息披露涉及的转让标的信息、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以及交易方式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云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八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第九条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十条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原则上应设置交易保证金条款,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间、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转让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披露时间。项目正式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终结信息披露、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约定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再次进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转让方应当在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后,设定新的挂牌价格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云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云交所可以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决定。

信息披露的中止期限由云交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云交所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如恢复信息披露,在云交所网站上的累计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云交所可以作出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

第十八条 出现中止、恢复、终结情形的,云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限内,向云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云交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云交所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云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披露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转让方在收到云交所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云交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对云交所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与云交所进行协商,必要时可征询主管财政部门、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和政府其他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确认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资格后,云交所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并抄送转让方。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四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云交所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云交所组织交易双方根据挂牌价格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涉及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云交所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四)产权转让的方式;

(五)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六)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七)产权变更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云交所将交易结果通过云交所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云交所以货币进行结算。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交易双方提出书面申请,云交所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三十条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转让价款支付到云交所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转让价款。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期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

第三十一条 受让方将产权转让价款交付至云交所结算账户后,对符合产权转让价款划出条件的,云交所向转让方划出转让价款。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交易价款(或办理价款支付保全手续),且转、受让双方支付完交易相关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云交所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云交所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后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四条 交易凭证应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企业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企业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云交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1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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