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受让申请登记及受理办法

交易规则云南产权交易所发布日期:2022-11-24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交所)产权受让申请登记及受理行为,根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交所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非国有产权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受让申请登记,是指报名人向云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登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受让受理,是指云交所与转让方按照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报名人的行为。

第四条 报名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报名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报名人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报名人提出受让意向,应遵守云交所有关产权交易的一切规则和规定。

第六条 报名人向云交所申请受让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产权报名登记表》原件;

(二)报名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应出示原件;报名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

(三)报名人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原件;

(四)根据公告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报名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报名人可以就转让方提供文件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尽职调查,转让方及标的企业应予以接洽。

第九条 云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资格共同审查。

云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转让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产权交易机构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由云交所出具《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云交所出具《意向受让资格不确认通知书》。

第十条 云交所与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十一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不得撤回受让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云交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1121日起施行,原20111229日发布的《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受让申请登记及受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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