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成交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交所”)产权交易项目成交审核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交所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非国有产权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受让方后,云交所组织转、受让双方签定《产权交易合同》。
第四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五条 云交所对《产权交易合同》按照《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审核。首先由产权交易部项目经理进行初审,初审通过提交交易部经理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再报总经理终审。
第六条 云交所对产权交易项目成交审核工作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议的项目,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议。
第七条 云交所审核确认交易相关款项结算完成后,即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涉及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方应在收到云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7个工作日内,持有关缴费凭证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进场交易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云交所。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21日起施行,原2011年12月29日发布的《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成交审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