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云交所)进行的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提高采购人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采购人生产运营成本,保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洁企业建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云交所作为采购活动组织方,为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提供市场化服务。在云交所进行的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是企业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履行管理职能,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采购当事人,是指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
本规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设备、产品、车辆等。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本规则所称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货物和权益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本规则所称采购人,是指有采购需求的企业法人。
本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规则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有招标或采购代理资格,经审核,符合云交所招标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要求,并进入云交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进行管理的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分为云交所随机抽取和采购人指定,并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办理采购事宜。
第三条 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信息应当在云交所官网(www.cynee.net)及相关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五条 在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中,采购活动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本条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本条所称利害关系是指以下情形:
(一)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等;
(二)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亲属关系;
(四)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的利害关系。
第六条 采购行为行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 采购委托
第七条 企业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的,应向云交所提交拟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计划并同云交所签署《采购委托协议》。《采购委托协议》应当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和期限,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对于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托采购协议;
(二)企业采购行为决策或批准文件;
(三)授权委托书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采购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
(五)采购标的质量要求,包括标的物名称、型号、规格、技术等;
(六)采购标的其他要求,包括数量、范围、参考价格、交货地点;
(七)采购资金支付及货物或服务验收交付后的付款方式;
(八)对供应商资质条件的要求及说明;
(九)其他需要材料。
采购人已在云交所实施过采购行为的,且没有发生变化则不再另行提供上述采购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第三章 采购方式、适用条件
第九条 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
招标方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非招标方式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询价
(六)单一来源采购
(七)报价(一次报价、多轮报价、网络反向竞价)
(八)组合竞价方式
根据采购人拟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要求和标准,采用报价(一次报价、多轮次报价、网络反向竞价)+质检、报价+评审、报价+技术审核组合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条 采购人对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有特殊要求,采购相关技术指标要求不可量化或较为复杂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采购人对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且采购相关技术指标要求不可量化或较为复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人对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有特殊要求,商品质量技术指标或服务技术指标可以量化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组合竞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人对货物和服务无特殊要求,为标准化产品,可以采用报价(一次报价、多轮报价、网络反向竞价)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人对所采购货物或服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紧急采购的、公告又只有一家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并在公告中约定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公告及发布
第十五条 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制定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采购公告时,不应指定供应商和商品品牌 ,不应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保密或特殊需求除外),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第十六条 云交所根据《采购委托协议书》对采购期限要求、采购货物或服务市场供应情况选择确定采购公告发布媒体,同时在云交所官网(www.cynee.net)上详细披露采购公告,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意向供应商报名登记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可以按照《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申请书》或《委托采购协议》约定延长公告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3日。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被邀请供应商就缩短提交投标文件期限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10日。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或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不得在采购公告发布期间擅自撤销已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采购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意向供应商
第二十条 意向供应商是指参与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意向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在采购公告中对意向供应商设定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采购的意向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意向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意向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意向供应商应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提交采购公告要求材料,并交纳参与采购保证金。意向供应商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云交所会同采购人在3日内对意向供应商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供货商进行登记,出具《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意向供应商资格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云交所将审核意见告知意向供应商。意向供应商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3日内按照采购公告要求做出补正。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无特殊要求,不需要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的,在采购公告截止日前,如意向供应商保证金未存入云交所指定账户,或因未办理完毕采购报名手续的,该意向供应商不具备参与资格。待采购活动结束后5日内,保证金全额无息按原路径退还。
第二十七条 意向供应商办理采购项目报名手续,即视为意向供应商已完全知晓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对采购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完全接受采购人设立的采购条件。
第二十八条 意向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意向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为采购活动提供招投标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强制意向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不得限制意向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第六章 采购活动组织
第二十九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意向供应商应按照《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方式采购操作细则(试行)》要求,参与采购活动。
第三十条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不包括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如在公告期内(包括延期)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意向供应商,可以采用一次报价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且不属于国家强制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自招标文件公开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3个时,但投标人质量和技术指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一次报价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他方式采购评审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各方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各方应联合出具投标保证金协议书,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内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对已发布采购文件进行必要修改或澄清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对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至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变更公告。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至少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修改变更采购文件及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 采购合同及履约
第三十五条 采购成交的,云交所在采购完成次日起2日内将成交结果在云交所官网(www.cynee.net)公示。
第三十六条 采购成交后3日内,云交所分别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发生不可抗力外,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在收到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按照采购公告或采购文件规定期限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 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采购当事人名称、采购标的、采购价款、数量、质量、履约时间和地点、争议处理的方式等。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以超出采购文件、采购公告规定的理由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以交纳的保证金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可以按中标顺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档案管理。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第八章 商品或服务验收和检验、采购资金结算
第四十条 根据采购公告或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或者云交所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供应商提交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其是否符合采购公告或采购文件对采购货物或服务质量或技术等相关要求,并可以根据采购需求设置质保金,设置质保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金额的10%。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或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第四十二条 云交所提供专门的银行账户作为采购人采购资金和供应商保证金的指定结算账户。
第九章 采购活动禁止行为
第四十三条 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云交所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不得参与云交所组织的采购活动,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一)未按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供应商从招标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的;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一致压低或抬高报价,谋求使某一供应商获得中标或成交,或事先商定由某一供应商中标、成交,再由该中标、成交供应商给予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补偿的;
(四)两家以上的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或响应性文件,其中实质性条款多处出现雷同,供应商未能说明合理理由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五条 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评标过程中未按照采购文件或采购公告的规定尽谨慎审查义务,致使采购结果损害采购人利益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而未自行回避的;
(三)泄露评审文件和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六条 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购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二)投标人报名登记时,向其他投标人泄露投标人信息的;
(三)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招标代理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第四十七条 采购相关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行为的,给相关采购各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云交所依据本规则对采购人、供应商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采购各方主体资格资质、采购相关各方做出的声明、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货物或服务采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由云交所存档。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云交所。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0年4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