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交易规则河北产权市场发布日期:2022-11-23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产权市场”)公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河北产权市场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河北产权市场网站公开发布;还可以通过报刊媒体、微信公众号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期限。首次信息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北产权市场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五条 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六条 在公告期内,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河北产权市场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第七条 在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信息发布延长期限,延期发布转让信息,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 12 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转让方如需要继续征集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八条 在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九条 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信息披露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河北产权市场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发布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河北产权市场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中止信息发布的决定,中止期限由河北产权市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中止后,如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消除,恢复信息公告,在河北产权市场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河北产权市场应当在收到有关当事人提交的终结信息发布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终止信息发布的决定,也可视情形直接决定终止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已终止挂牌的项目,转让方拟再次转让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五条 决定中止、终结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后,河北产权市场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取消信息发布,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河北产权市场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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