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产权市场”)公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后,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河北产权市场开展的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登记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直接向河北产权市场提出受让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第四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和报名材料后可以到河北产权市场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提交受让意向登记表,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等内容,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信息披露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河北产权市场有关产权交易操作细则。
意向受让方对受让意向登记表填写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 河北产权市场应当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逐一进行登记。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或没有响应转让公告的全部要求,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的,河北产权市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提示,在规定的期限内该意向受让方没有做出调整、纠正的,应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八条 河北产权市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河北产权市场交易规则做出承诺;
(二)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
(三)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
(四)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
(五)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六)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未经信息披露公告发布的受让条件,不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第十条 河北产权市场应当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收到河北产权市场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明确说明对河北产权市场的确认意见是否持有异议。如转让方拟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信调查后再确定是否持有异议,也应当回复说明。
第十二条 如转让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视为转让方同意河北产权市场做出的资格确认意见。河北产权市场在规定的回复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并抄送转让方。
第十三条 转让方对交易机构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提出异议的,应与交易机构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就有关争议事项报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或国资监管机构决定。河北产权市场依据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或国资监管机构的书面决定,确定意向受让方的资格。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的规定及河北产权市场的要求,向河北产权市场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河北产权市场指定账户为准)。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符合意向受让方其他全部条件的,方可成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河北产权市场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