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交易规则河北产权市场发布日期:2022-11-23

第一条 为规范在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产权市场”)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向河北产权市场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河北产权市场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河北产权市场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河北产权市场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规定予以返还或处置。
第五条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河北产权市场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河北产权市场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七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河北产权市场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河北产权市场的结算账户,河北产权市场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转让方提交交易价款划转文件到河北产权市场办理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河北产权市场在收到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第九条 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河北产权市场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
第十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河北产权市场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河北产权市场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河北产权市场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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