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操作规则

交易规则河北产权市场发布日期:2022-1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简称“河北产权市场”)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有企业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通过河北产权市场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活动 。
第四条 参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活动的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从事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七条 转让方转让企业国有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须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向河北产权市场提交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按照要求提交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向河北产权市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申报书》; 
(二)转让方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转让方相关决策文件; 
(四)资产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五)转让标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情况; 
(七)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文件或转让方对权利限制相关安排的说明文件; 
(八)河北产权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河北产权市场可以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可以采用动态报价或挂牌转让等方式进行。转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明确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信息一经披露,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可通过河北产权市场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按照《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十二条 采用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申报书》中应当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转让方转让已对外租赁房产、转让共有物等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 河北产权市场对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河北产权市场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七条 河北产权市场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在河北产权市场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信息披露公告期限。
企业国有资产项目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低于1000万元的,信息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信息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中的内容和条件。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并由河北产权市场在网站重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并对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做出安排。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或在变更转让底价等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
转让方延长信息披露公告期限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告的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本次信息披露自行终结。 
第二十一条 涉及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披露公告中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重新进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12个月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等转让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河北产权市场可以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中止期限由河北产权市场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河北产权市场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
如恢复信息披露,在河北产权市场网站继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且累计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河北产权市场可以作出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河北产权市场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交纳至河北产权市场指定账户。
第二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河北产权市场提交以下材料:
(一) 《受让意向登记表》;
(二) 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 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 河北产权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条 河北产权市场对《受让意向登记表》及受让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河北产权市场将不受理意见告知意向受让方。
第三十一条 转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河北产权市场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符合意向受让方其他全部条件的,方可成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二条 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河北产权市场向受让方出具《报价结果通知单》。受让方应按《报价结果通知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采取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河北产权市场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格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转让方挂牌前选择的竞价方式(网络竞价),由河北产权市场按照《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组织竞价并确定受让方。河北产权市场依据竞价结果,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存在转让已对外租赁房产、转让共有物等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中关于场内行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五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交易资金应当通过河北产权市场指定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河北产权市场结算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应当向河北产权市场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三十六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河北产权市场结算账户。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河北产权市场交易服务费用,若有余额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交易合同中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符合划款条件的,河北产权市场在转让方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支付到河北产权市场指定结算账户的交易价款无息原额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河北产权市场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三十七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河北产权市场网站公示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八条 交易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或其他交易证明文件,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河北产权市场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河北产权市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河北产权市场在交易双方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后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应当载明: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交易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四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仅作为交易双方进场交易的证明。转让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河北产权市场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河北产权市场、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或竞买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参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各方,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转让方在转让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参照《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发生争议时,交易相关方可以向河北产权市场申请调解,由河北产权市场参照《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争议调解操作细则》执行。争议涉及河北产权市场时,交易相关方可以向河北产权市场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 
第四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交易的; 
(三)采用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河北产权市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交易双方私下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河北产权市场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八条 河北产权市场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交易各方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材料由河北产权市场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司法机关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存货等各类资产转让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河北产权市场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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