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确认符合条件,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省联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报价最高者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省联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报价,报价最高者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 网络竞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省联交所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为网络竞价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的正常秩序。网络竞价活动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后,省联交所根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及相关规定,制作《竞价文件》。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中止或终止: 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一节 多次报价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当在《竞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竞买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竞买人可以自行报价。 第十六条 竞买人只能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报价。应价时间由省联交所设定,每一轮应价时间不少于60秒。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在《竞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竞买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 第十八条 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标的挂牌价格。报价时段结束后,省联交所应当在网络竞价系统公示各竞买人的报价。在有效的报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为受让方;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在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二十条 网络竞价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联交所)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网络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办法》(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联交所组织的网络竞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省联交所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和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通过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等。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受让方),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竞价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办法和约定承诺,在办理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后向省联交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保证。
第二章 程序
《竞价文件》是对《产权转让公告》内容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竞价保证金数额的设定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竞价文件》中的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信息内容,应当与《产权转让公告》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第六条 转让方或省联交所需要对已发出的《竞价文件》作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由省联交所将《竞价文件》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竞买人,并适当顺延提交《竞买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七条 竞买人应当根据《竞价文件》的要求制作《竞买文件》。
竞买人应当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文件》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买人应当对《竞买文件》所表述的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内容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竞买文件》提交省联交所并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人应当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方可参加网络竞价。省联交所对逾期提交的《竞买文件》不予接收。
在《竞买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竞买人可以以书面方式补充或者修改《竞买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当是《竞买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竞买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后,竞买人不得补充或者修改《竞买文件》。
第九条 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身份验证,登录网络竞价系统。
第十条 省联交所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当场出具《网络竞价成交价格确认单》,并通知转让方。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后,按照《竞价文件》、《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及相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受让方放弃受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提请省联交所重新组织实施网络竞价。
第十一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竞买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湖南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向省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一)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放弃受让的,本次竞价活动终止;
(二)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根据情况竞价活动予以中止或终止;
(三)其他经国资监管机构确认应当中止或终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 网络竞价中止的,当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因素消除后,竞价活动在调整时间后继续进行。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转让标的挂牌价格。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下一轮报价一般应高于上一轮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报价应当不低于省联交所确定的加价幅度,加价幅度一般不得高于转让标的挂牌价格的20%。
报价以网络竞价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应价时间截止,最后报价有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联交所和转让方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一)《竞价文件》中以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买人,对竞买人实行歧视对待的;
(二)转让方无故不推进网络竞价活动进程,经省联交所催办仍不作为的;
(三)竞买人与转让方、其他竞买人串通竞价或者排挤其他竞买人,扰乱网络竞价的正常秩序,损害转让方或者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
(四)竞买人对转让方、省联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影响网络竞价公正性的;
(五)省联交所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公正立场,对转让方和竞买人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联交所负责解释和修改,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湘联交所[201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