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黑龙江联交所)进行的非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黑龙江联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非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性质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通过黑龙江联交所转让非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非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非国有产权交易应遵循诚信、择优、高效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非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具备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产权依法可以转让,并履行内部决策等相关程序。
第六条 转让方委托黑龙江联交所进行交易,应签订委托合同。黑龙江联交所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转让方应向黑龙江联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权转让委托合同;
(二)非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三)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对标的权属证明;
(四)转让方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章程以及依据章程出具的内部决策性文件(转让方为上市公司的,决策文件还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规定);
(五)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章程以及依据章程出具关于转让行为的决策性文件等;
(六)根据项目情况,黑龙江联交所可以要求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其他文件。
第八条 非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内容包括转让方的承诺事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与转让标的相关的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九条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非国有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公开交易方式和定向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交易方式是指黑龙江联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项目信息在黑龙江联交所网站及相关发布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定向交易方式是指黑龙江联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和要求,将项目信息在特定的投资人范围内进行推送、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竞价方式,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
第十三条 非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四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可以设置交易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 黑龙江联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查,审查通过的,黑龙江联交所予以受理。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 非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转让方应当明确转让信息发布的期限。首次信息发布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12个月。转让方采用公开交易方式的,发布期限自黑龙江联交所网站发布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转让方采用定向交易方式的,转让方可自行确定项目发布的投资人范围和发布期限,发布期限自黑龙江联交所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特定形式发送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
转让方应当对转让公告及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转让方重新申请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披露,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黑龙江联交所将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条 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并对所知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二十一条 在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向黑龙江联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非国有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章程和内部决策文件;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文件;
(五)黑龙江联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各成员应当在联合受让协议中约定,各方对联合受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联交所在意向受让登记期截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对经审核不符合受让条件的,黑龙江联交所将书面予以告知。经转让方同意,意向受让方可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五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黑龙江联交所依据转让公告中约定或所定向发布的竞价方式,按照相对应的竞价规则组织实施竞价。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应当依据竞价结果,按照转让公告或定向发布信息的约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黑龙江联交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转让公告或定向发布信息及竞价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并存档。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七条 非国有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交易双方可通过黑龙江联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通过黑龙江联交所进行交易资金结算的,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黑龙江联交所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符合划款条件的,黑龙江联交所在转让方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支付到黑龙江联交所指定结算账户的交易价款无息原额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黑龙江联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二十九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黑龙江联交所的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照黑龙江联交所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黑龙江联交所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非国有产权交易的中止、终结,交易双方及其他相关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参照黑龙江联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非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非国有产权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五)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黑龙江联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八)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九)法律法规及黑龙江联交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黑龙江联交所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黑龙江联交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查均为规范性形式审查,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资格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非国有产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黑龙江联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