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

交易规则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日期:2022-1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黑龙江联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动态报价行为,依据《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联交所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态报价,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由黑龙江联交所依据信息披露公告中的相关约定,组织竞买人通过黑龙江联交所指定交易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通过黑龙江联交所指定交易系统完成受让意向登记,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以最高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或者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转让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

第四条 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计算,且不少于信息披露公告时间。自由报价期结束后即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期由延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延时报价周期不少于2分钟。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按照公告中的约定延长公告时间或在变更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

未在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时间的,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动态报价行为自行终结。

第七条 黑龙江联交所是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方,为动态报价活动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动态报价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 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列示产权转让项目设定的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延时报价周期时间、加价幅度等内容。

第九条 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项目,原则上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确需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转让方可以委托黑龙江联交所独立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及确认。

第十条 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项目,交易双方均应当接受并遵守黑龙江联交所《动态报价须知》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限内,通过黑龙江联交所指定交易系统提出受让申请,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产权受让申请书》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黑龙江联交所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并确认交易保证金到账后,通过黑龙江联交所指定交易系统完成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获得受让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随即成为竞买人。竞买人凭借有效的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动态报价的起始价不得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第十三条 动态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动态报价活动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设定的加价幅度一般不高于转让底价的3%。

自由报价期内,报价不受时间间隔限制,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

自由报价期结束后,即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期的起始报价为自由报价期的当前有效报价。延时报价期受延时报价周期限制,在每个延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报价周期;在一个延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成为本次动态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其最高报价为成交价。

第十四条 在动态报价期内,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和《动态报价须知》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他方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的有关规定,通过黑龙江联交所指定交易系统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等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通过动态报价系统在竞价过程中行使优先权。

第十六条 黑龙江联交所在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成交确认书》,由受让方签署,并通知转让方。

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黑龙江联交所、转让方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买人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企业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黑龙江联交所作为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方,有权对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受让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十九条 在黑龙江联交所以动态报价方式进行的资产转让、资产租赁等各类交易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联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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